陕西浙宁智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陕030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十二路国铁基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52158527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新区龙腾路蟠龙观邸13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HH5W0M。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3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8159.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质保金15000元、诉讼费1982元、执行费24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告知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