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2民初1551号
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十二路国铁基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鸡市港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69666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8419X3。
代表人:买发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港口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6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游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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