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5860号
原告:汉中市千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一机床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墨泽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汉中市千度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墨泽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千度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汉中市千度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芝
2022070258609161070268791610113612202210177446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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