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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铜川市发琪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民初33号 原告:***。 被告:铜川市发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铜川市发琪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铜川市发琪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发琪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发琪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