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69号
申请人:济南元鲲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农民工服务中心6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环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元鲲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元鲲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20337012600100000564481000156)5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