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淼洲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7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华埠社区华夏路2-1号。法定代表人:于丕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3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因车龄较长,无处置价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隋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