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3720号
原告: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于丕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东端路南。
法定代表人:栾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任全刚,陈永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