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9062号
原告: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华夏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于丕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崂山区海力博土石方工程部,经营场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大埠东社区安置小区8号楼2单元402户。
被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崂山区海力博土石方工程部、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淼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