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某某,周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9357号
原告:日立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周某某,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原告日立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日立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日立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日立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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