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79A70。 诉讼代理人:***,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安装合同价款26,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6,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4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4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