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36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79A70。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92X5C。
法定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凯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