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6116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79A7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大道1号恒大金碧天下425幢会议中心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2435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16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70.21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于2023年11月20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11月20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1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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