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特595号
申请人: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608号,实际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金冠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