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02民初4910号
原告:**和,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武汉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诉被告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南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方公司赔偿**和待令工资及服务两年的补偿工资28,800元;2、南方公司赔偿**和名誉损失费5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3、诉讼费用由南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和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南方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任总监代表。**和在南方公司工作至2017年春节前。2017年1月中旬,南方公司称公司不景气,要求**和回家听通知,但南方公司至今仍未通知**和上岗。**和不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
被告南方公司辩称,**和在南方公司入职时已经享受养老待遇,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系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相关工作任务已于2016年完成,双方间的雇佣关系随之结束。南方公司请求驳回**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方公司与**和于2015年4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书》1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项目部工程结束或分配给本人的工作任务完成时即时终止;**和从事现场监理工作等。双方签订合同后,**和接受南方公司的安排从事工作。
2017年1月,南方公司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通知**和停止工作,同时表示今后如有新项目将通知**和。南方公司支付**和劳动报酬至2017年1月。
**和于201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经原所在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金。
2017年5月27日,**和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南方公司:1、赔偿名誉损失费50万;2、精神受刺激损失费10万元;3、按劳动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款赔偿工作损失费;4、按劳动法赔偿解除合同损失费。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南方公司聘用**和时,**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双方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南方公司赔偿待令工资及服务两年的补偿工资28,8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和要求南方公司赔偿名誉损失费5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