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和、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民终6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区纱帽街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判决将**和与南方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认定为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和虽然已经超过60周岁,但劳动权利和人格、名誉尊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2、聘用合同第四条第7款规定,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南方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3、聘用合同以分配给**和的工作任务完成终止,但**和的工作并未完成。 南方公司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一审请求判令:1、南方公司赔偿**和待令工资及服务两年的补偿工资28800元;2、南方公司赔偿**和名誉损失费5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3、诉讼费用由南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南方公司与**和于2015年4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书》1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项目部工程结束或分配给本人的工作任务完成时即时终止;**和从事现场监理工作等。双方签订合同后,**和接受南方公司的安排从事工作。2017年1月,南方公司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通知**和停止工作,同时表示今后如有新项目将通知**和。南方公司支付**和劳动报酬至2017年1月。 **和于201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经原所在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金。 2017年5月27日,**和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南方公司:1、赔偿名誉损失费50万;2、精神受刺激损失费10万元;3、按劳动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款赔偿工作损失费;4、按劳动法赔偿解除合同损失费。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南方公司聘用**和时,**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双方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南方公司赔偿待令工资及服务两年的补偿工资288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和要求南方公司赔偿名誉损失费5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二审审理中,**和与南方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和与南方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和与南方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和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向南方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2017年1月,南方公司基于公司的业务情况通知**和停止工作,应视为解除了与**和的劳务关系,且劳务报酬也发放至2017年1月,南方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至于**和主张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因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一审定性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与查明的**和与南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应以查明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和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