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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信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019号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信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信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