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恢72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住禹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6.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