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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恢72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住禹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6.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