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禹城市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7)鲁148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65883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2018年8月4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我院于2018年8月4日裁定对(2018)鲁1482执213号案件终结执行。
2019年3月,申请人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且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上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等理财登记;无车辆登记和对外投资工商登记,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调查并查封,因案外人异议而无法继续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无法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高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82执恢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