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禹城市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1482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