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再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41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新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红,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民终78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38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案涉债权依法转让给洛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双方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0)豫民终78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072元减半收取2710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036元,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2071元减半收取271035.5元,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世宏
审 判 员 肖贺伟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翼
书 记 员 张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