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

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与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2民初12765号
原告: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87779D(1-1)。
法定代表人:谢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65290900。
法定代表人:邹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花,女,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汾阳市,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起至实际款清时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000元)以上合计20.6万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家从事太阳能光伏设计、生产、安装等业务的上市公司子公司。2018年7月,被告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兴业太阳能500MW光伏电站项目太阳能组件采购招标项目”公告,原告通过资格预审后,根据招标要求于2018年7月24日将30万元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账户,之后该招标项目不告而终,至今也没有完成招标。2018年12月17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出具《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计划的说明》,承诺在2019年1月底之前和3月底之前分两次退还保证金,每次退还十五万元,有任何一期未按时退还,还款计划提前到期。嗣后,被告仅于2019年2月退还了10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注册基本信息;2.招标文件、对转账凭证;3.《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计划说明》及转账凭证;4.催款函及快递单回执。
被告辩称,认可还有保证金20万元未退还给原告,但原告请求的资金占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双方没有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被告发布的“兴业太阳能500MW光伏电站项目太阳能组件采购招标项目”公告,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将30万元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账户,该招标项目至今未完成。2018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计划的说明》,承诺:于2019年1月底之前和3月底之前分两次退还原告保证金,每次退还15万元,有任何一期未按时退还,还款计划提前到期。后被告于2019年2月3日仅退还原告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招标项目一直未完成,其依法应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计划的说明》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间退还原告保证金,但被告未按照该说明履行退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仅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剩余的保证金2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承诺的时间退还原告保证金,必然导致原告的资金被占用,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诉请被告自2019年2月3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并未约定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年利24%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结合银行的贷款利率,本院予以酌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伟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晓仪
赖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