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

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江苏永兴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87779D。

法定代表人:谢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永兴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三二线,工商注册号321100000095618。

法定代表人:张红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兴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苏永兴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永兴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7381元[其中货款709060元,逾期付款利息33680元(以709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日),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3581元,公告费1220元,执行费98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