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332号
申请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87779D(1-1)。
法定代表人:谢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宽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A-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4375644。
法定代表人:马亚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与***、上海宽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宽道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宽道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