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民初710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国怀,男,57岁,汉族,住**市。
被告:***,男,45岁,汉族,住**市。
原告***与被告**市金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国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