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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金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民初710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国怀,男,57岁,汉族,住**市。 被告:***,男,45岁,汉族,住**市。 原告***与被告**市金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国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