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民初71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镇一家村后喇嘛杖子前组45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连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