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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凌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民初71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镇一家村后喇嘛杖子前组45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连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