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2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
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
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街道高杖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2民初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已经作出了(2022)辽民申339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上诉人**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故本案中上诉人**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2民初5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石
审判员 姜 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