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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2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 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 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街道高杖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2民初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已经作出了(2022)辽民申339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上诉人**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故本案中上诉人**市鑫正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2民初5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石 审判员  姜 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