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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4883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小城故事**负**。
法定代表人:张明娟。
原告***与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君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洪霞
书记员刘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