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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临半路****。
诉讼代表人:赵英莲,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建设路span>
诉讼代表人:周光,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丰盛,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池瑞伟,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池瑞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55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国耀
审判员张福军
审判员郭杭铵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