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81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287890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浙0381民初91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75000元及利息损失;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4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XXX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4年4月1日就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775000元,该款按以下方式分期偿还:于2024年4月1日前偿还案款100000元,于2024年5月25日前偿还175000元,于2024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10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第一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继续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775元、执行费1015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第一期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现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381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