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4431号
原告:重庆渝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云途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江宁南路XXX号附XXX号X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渝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云途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