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3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新桥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9853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4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510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黔港式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川水江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宏筑设计公司)和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第4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川水江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重庆宏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川水江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渝0119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咨询报告中的技术合格认定施工设计文件合格。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指示,依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设计合同》)的约定,对约定工程进行了设计,并完成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结合咨询报告可以认定施工图设计合格完成”。重庆市兴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兴公司)出具有《技术咨询报告》中“审查记录表(一审)”明确提出了送审的设施图设计文件存在违规和不合理的情形,在《反馈意见表(一审)中,被上诉人对兴正公司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回复,在回复意见中多次提出“按审查意见修改”、“按意见补充”、“已增补该条内容”等施工图设计补充、更正内容。该证据就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日通过QQ邮箱发送的“水***安置房施工图PDF.rar”是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作出的设施设计图纸技术合格咨询意见是根据被上诉人对兴正公司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变更后出具的,而不是完全根据“水***安置房施工图PDF.rar”出具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施工图设计合格完成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其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而并非仅仅指设计图纸,一审判决认定设计图纸技术合格就是被上诉人完成了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2、一审判决错误地将被上诉人交付了施工设计图认定其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设计合同》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作出了约定: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义务内容为工作成果,第四阶段为服务性质。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未经审查通过,提供的“水***安置房施工图PDF.rar”也未经审查合格,施工配合还未进行,即被上诉人还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况且,在《设计合同》附件6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也明确约定在被上诉人提交合格施工图文件后支付80%,余下的20%分别在主体完工和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与附件1中被上诉人合同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施工图纸设计是否合格发生争议,并没有明示或默示不履行设计合同费用的支付,而且《设计合同》中工程项目是否停建、缓建与上诉人是否履行设计合同支付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一审判决以工程停建、缓建为由要求上诉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既不符合《设计合同》的约定,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3、上诉人不应承担12.68万元的违约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以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1.0.4条规定只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设计人,明知初步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径行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不但没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防止损失扩大,却故意违反合同约定推进施工图的编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设计款10%的违约责任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重庆宏筑设计公司辩称,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和重庆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兴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通过抓阄形式抽取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图机构,兴正咨询公司作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以下简称“技术咨询报告”)作出了审查结论:(一)送审资料完整;(二)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和重庆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三)委托审查施工图设计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为技术设计依据和基础,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方案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具有关联性;(四)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技术咨询报告》系审查机构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水***安置房施工图PDF.rar”为审查依据,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为原则、前提、方法、程序确定的,评估结果系对设计图纸技术合格的专业认证。《技术咨询报告》内容包含:送审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表、审查记录表(建筑、机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以及消防专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篇)、反馈意见表(建筑、机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以及消防专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篇)、技术审查报告结论。其中,《审查记录表》系审查机构在审图过程中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各专业提出较为详细调整意见以及补充说明意见,是审查必经的程序性要件。《技术咨询报告》审查记录表1中审查意见,审查机构要求“复核3#人屋面女儿墙防护高度”、“补注高层屋顶正压送风预留洞口尺寸”等,“复核”、“补注”系审查机构为了使施工图更明确对设计人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与建议,在审查过程中被上诉人按照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补充、复核、说明设计内容。该意见属于的一般性要求,并非施工图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也未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该补充内容并不影响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上的合格性。因此,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日通过qq邮箱发送的“水***安置房PDF.mr”是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作出的施工图技术合格咨询意见是被上诉人对兴正公司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变更后出具,而不是根据“水***安置房roF.mr”出具的等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其次,被上诉人提交审查的“水***安置房PDF.rar”中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技术咨询报告》送审表中送审资料已明确。且提交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经审查均合格。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是依据专业审图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技术咨询报告》,判决符合客观事实。第二、一审判决上诉人立即向被上诉人支付126.8万元是基于客观事实做出的合法有据的判决。首先,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计合同》附件6第三条设计费明细计算表明确约定“本项目设计费为126.8万元包干。其中,方案设计阶段31.7万元,初步设计阶段38.04万元,施工图设计阶段57.06万元”。第四条第4款约定“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该项目的上级部门或审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设计人已完成该阶段的设计工作;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支付一半;超过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第6.2条第二款约定“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设计工作。”结合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和一审第三人**的QQ聊天信息截图、2016年11月1日上诉人负责人***向被上诉人短信发送的鹏越审图公司联系电话、被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及***会议录音可认定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依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开展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综上,被上诉人已经依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对约定的工程进行设计,并完成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作,且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指示和要求下进行了施工图设计,且经审查施工图设计合格完成。故上诉人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根据被上诉人已完成设计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支付设计费。即一审判决上诉人立即支付下欠被上诉人的设计费126.8万元是合理合法的。其次,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配合未进行为由称被上诉人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说法明显不成立。施工图报审的主体为发包人而非设计人,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图未能进行审查,且涉案工程一直处于停缓建状态,导致后续施工过程中的被上诉人技术交底等施工配合工作履行不能,上诉人也未就停缓建原因、停缓建现状进行举证和说明,且上诉人对涉案项目是否启动、何时启动也无法举证和说明。从2016年11月中旬被上诉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至2017年6月2日,期间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致函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上诉人既未明确告知项目停缓建情况也不进行施工图审査,被上诉人就设计费支付及项目继续开展等事宜到上诉人办公室会谈协商无果。一审法院结合现在涉案工程一直处于停缓建的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立即支付下欠被上诉人的设计费126.8万元是合法的。第三、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合法有据。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证据:《重庆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水江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建设工程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意见》、《南川水江铝工业同区***置还房建设工程人工挖孔桩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意见》、重庆市南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已经通过专家审查,初步设计阶段未取得最终批复原因系上诉人不履行办理初步设计报审的义务,且初步设计批复属于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程序并不影响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合格。结合一审庭审过程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和一审第三人**的QQ聊天截图、《第004号设计工作联系函》、上诉人负责人***向被上诉人短信发送的鹏越审图公司联系电话、会议录音等证据,可认定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依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开展并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工作。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费,上诉人一直未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设计费,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设计合同》第八条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第1款“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不超过15天。……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017年6月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了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合同》14.1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截止一审判决做出之时利息约30万元,被上诉人自愿以合同标的的10%(即12.68万元)向上诉人主张违约责任,系被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所以,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总设计款的10%计付违约金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原审第三人**述称,不发表意见。
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设计费126.8万元以及违约金12.6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原告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得到了水江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工程的设计权,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水江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工程;2、工程地点:南川区水江镇大***1组。二、1、工程涉及范围: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红线范围内的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的设计配合服务(各阶段的设计服务必须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16年2月2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16年4月30日。四、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包干;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捌仟元整(1268000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的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当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126.8万元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本项目设计费用为126.8万元包干(大写金额:壹佰贰拾陆万捌仟元整);其中方案设计阶段31.7万元,初步设计阶段38.04万元,施工图设计阶段57.06万元。四、设计费用支付方式(1)设计人提交合格施工图文件后10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80%给设计人,即本次支付金额为101.44万元(大写:壹佰零壹万肆仟肆佰元整)。(2)工程主体完工后1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给设计人,即本次支付金额为12.68万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3)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发包人支付余额12.68万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该项目的上级部门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设计人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用的全部支付。”
2016年5月24日,被告南川区水江投资公司函告原告重庆宏筑设计公司根据调整后的方案立即开展后续设计工作。2016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关于同意调整水江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载明“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调整水江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工程设计方案的函》(水江投资司函[2016]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第957号)批示精神,按照相关调整程序完成公示,经我局研究,原则同意其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现批复如下……”。2016年9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腾讯QQ向第三人**发送了“***设第一版(发).rar”。2016年11月9日,初步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2016年11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向第三人**发送文件“设计工作联系函”,2016年11月8日第三人**回复“同意按贵公司2016年第【004】号的装饰进行设计”。2016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QQ信息“王工,还有一个问题,栏杆是按效果图做玻璃栏杆,还是做钢管栏杆?”11月1日,***向原告发送“1389607****鹏越审图***”字样。
2017年4月1日,原告发出的韵达快递号为1202567098107的快递被签收,收件人姓名为第三人**。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3月29日的《水江铝工业园区***置房建设工程关于项目情况说明及设计款项支付申请的函》2017年第【052】号,函载明“……我司遵照贵公司的要求,于2016年11月中旬完成了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作,并通过了我公司总工办的技术审查。……我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和2017年3月1日向贵公司致函,催促贵公司委托审图单位对本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2017年6月3日,原告发出的韵达快递号为1901853693351的快递被签收,收件人姓名为***。2017年6月2日的《水江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工程关于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的函》2017年第【059】号。函载明“……于2016年11月中旬完成了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作。期间我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和2017年3月1日向贵公司致函……”2017年6月2日,原告向QQ邮箱jiji332146725@qq.com发送了载明“水***安置房施工图PDF.rar”的邮件。
2017年9月19日,重庆市南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说明》,证明2016年9月重庆市南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应要求进行初步设计专家技术评定,至2017年9月19日被告未按照要求提交该项目完整报批资料。
原告工作人员与第三人**通话表示“……我么邀请领导到下面下来看,来看了以后嘛,***置房也确实有几个疑难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说哈区里面他也要求和区头的办公委员研究以后,就喊我们这个安置点缓建。也不是谈不建,缓建,所以那会恰恰你们在搞施工图,所以说我们赶快,就是那个时候刚刚已经我已经联系的这个施工图的审查机构噻,审查机构正准备把图纸审查了,所以说赶快喊你们暂时停,我给他们打电话暂时停下来……”,***通话“这个做完了始终是你们认为做完,因为我们这个施工图文件严格意义上的做完关键节点,他就是施工图审查合格,是不是?你还送都没有送审,怎么叫做完啊?”。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施工图申请鉴定,鉴定费用为90178元。2018年4月8日重庆市兴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图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一)送审资料基本完整;(二)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满足国家和重庆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三)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方案、初步设计文件为技术设计依据和基础,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方案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具有关联性;(四)设计单位的资质、注册执行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人员的盖章、签字符合相关规定;(五)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符合现行规范安全要求;(七)符合建筑工程消费设计有关要求;(八)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另查明,涉案工程一直处于停缓建状态,被告未就停缓建原因、停缓建的现状和停缓建启动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筑设计公司与被告南川水江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一、关于原告重庆宏筑设计公司主张设计费126.8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重庆市兴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原告与***、第三人**的通话记录,可以认定原告重庆宏筑设计公司按照被告南川水江投资公司的指示,依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对约定工程进行了设计,并完成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结合咨询报告可以认定施工图设计合格完成,并且与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具有关联性。因此,被告南川水江投资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用。二、关于立即支付设计款126.8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合同附件6:设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四、(1)(2)(3)中约定了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但是涉案工程一直处于停缓建状态,被告未就停缓建原因、停缓建的现状和停缓建启动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因为原告在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被告单方面阐述停缓建,也未就工程停缓建原因和启动时间进行举证,结合现在工程一直处于停缓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支付下欠原告设计款126.8万元。
三、关于原告主张按照总设计款的10%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邮件回单2张、《水江铝工业园区***置房建设工程关于项目情况说明及设计款项支付申请的函》2017年第【052】号、《水江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工程关于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的函》2017年第【059】号、2017年6月2日,原告向QQ邮箱jiji332146725@qq.com发送了载明“水***安置房施工图PDF.rar”的邮件”的邮件,可以推定,截止2017年6月2日,原告已经向被告送达了施工图,并要求被告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不超过15天。……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之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7月18日前明确作出表示,否则视为施工图已获发包人同意。被告应当按照附件6“……设计人提交合格施工图文件后10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80%给设计人”之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7月28日前支付原告80%的设计费用,即101.44万元。根据合同“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之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7月2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5月为止的101.44万元的利息为30.432万元。现原告自愿将126.8万元的违约金降低至10%(12.68万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此关于原告主张按照总设计款的10%计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6.8万元,违约金12.68万元,合计139.48万元。二、鉴定费用90178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重庆宏筑设计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是否应当获得126.8万元的设计费;二、南川水江投资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支付12.68万元的违约金问题。
一、关于被上诉人重庆宏筑设计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是否应当获得126.8万元的设计费的问题。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委***兴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相关规范和要求,以及施工图设计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查鉴定,审查结论为:(一)送审资料基本完整;(二)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满足国家和重庆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三)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方案、初步设计文件为技术设计依据和基础,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方案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具有关联性;(四)设计单位的资质、注册执行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人员的盖章、签字符合相关规定;(五)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符合现行规范安全要求;(七)符合建筑工程消费设计有关要求;(八)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依据该审查意见,可以认定被上诉人重庆宏筑设计公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满足国家和重庆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应当认定为合格。关于上诉人南川水江投资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未经审查通过,不能认定施工图设计合格的问题。从一审中重庆市南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一审法院出具的《说明》载明“经查,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铝工业园区***置还房工程项目于2016年9月应业主要求进行了初步设计专家技术评定,至今该项目业主未按要求提交该项目完整报批资料。我委未出具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施工图备案通知书等审批手续”。一审中上诉人未否认收到被上诉人提交了施工图设计资料给上诉人,从《说明》中可以看出造成该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未取得最终批复原因系上诉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尽管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四个阶段。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为在被上诉人提交合格施工图文件后支付80%,余下的20%分别在主体完工和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但是设计合同还约定“本项目设计费为126.8万元包干。其中,方案设计阶段31.7万元,初步设计阶段38.04万元,施工图设计阶段57.06万元”、“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该项目的上级部门或审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设计人已完成该阶段的设计工作;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支付一半;超过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由于本案项目因缓建,且系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初步设计阶段未取得最终批复,合同约定的施工配合等无法完成,其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主张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符合设计合同的约定,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南川水江投资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支付12.68万元的违约金问题。从一审中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和一审审理过程来看,上诉的未否认收到了被上诉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该施工图设计在一审中经过一审法院委***兴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结论为: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满足国家和重庆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由于上诉人未按要求向重庆市南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完整资料,导致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未取得最终批复,其责任不在被上诉人。依照双方设计合同约定“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不超过15天。……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截止一审判决做出之时利息约30万元,被上诉人自愿以合同标的10%(即12.68万元)向上诉人主张违约责任,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所以,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2.68万元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支付违约金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川水江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4元,由上诉人南川水江投资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