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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图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4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图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重庆宏图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4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图公司、宏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交“报建方案设计成果”系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盖章确认的《设计成果提交单》足以证明上诉人将***详规与方案合并提交给被上诉人。2.一审开庭后,上诉人主动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并取得了被上诉人采用上诉人的报建方案进行报建的申请、报建总图通过的材料及报建通过后公示完成的***,足以证明被上诉人采用了上诉人提交的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上诉人已将上述材料交给一审法院,但是一审法院置之不理。 二审中,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一审提交的文本并不包含报建方案,报建方案和施工图纸是答辩人委托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其工程设计款561996元;2.判令**公司以设计费总额的24%年利率向其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暂定为2017年10月31日为246407.64元);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015年6月11日,**公司与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公司将“**县万石仓片区开发项目”的***详规、报建方案、施工图设计交由宏图公司、宏筑公司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在项目总面积确定后12日内向**公司提交***详规设计,***详规审核通过后15日内提交报建方案,报建方案审核通过后30日内提交施工图初稿供外审,外审查通过后5日内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成果;**公司分阶段付费,即:第一次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设计定金),第二次付费时间为***详规审核通过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时间为提交报建方案后7日内,第四次付费时间为报建方案审核通过后7日内。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向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支付定金210000元。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按照约定于2015年8月9日首次提交《**·鑫都项目***详细规划设计》给**公司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之后,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又于同年11月17日、12月20日提交修改后的《**·鑫都项目***详细规划设计》给**公司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仍未获通过,同年12月22日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在前次提交的材料的基础上按要求补充、修改后,将《**·鑫都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更名为《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都项目***详细规划及方案设计》,再次提交给**公司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仍被**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要求“按所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修改后报批”,12月28日,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在前几次提交的基础材料上进行修改后又再次提交《**·鑫都项目***详细规划及方案设计》,且最终确定设计面积为93666.78平方米,给**公司送批获得通过。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表所列“付费次序”“设计费对应阶段”“付款费率”,以第一、二阶段“付款费率”之和即6元/平方米,并以双方最终确定(获得通过后的面积)的设计面积93666.78平方米计算,第一、二阶段对应的设计费为561996元(93666平方米×6元/平方米)。2016年1月29日,**公司向宏图公司支付第一、二阶段对应的设计费余款351996元,加上**公司之前预付的定金210000元,**公司累计向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支付设计费为561996元,即第一、二阶段对应的设计费。之后,宏图公司、宏筑公司与**公司虽然未明确终止合同,但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再未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单独向**公司提交报建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另查明,宏图公司、宏筑公司虽然是以各自的名义与**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宏图公司、宏筑公司自认是合作关系,共同履行合同,共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宏图公司、宏筑公司称本案争议合同系其实际共同履行,有双方共同提交的***详细规划等证据印证,且**公司无异议,故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和**公司均系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仅履行**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宏图公司、宏筑公司仅以该份合同起诉,故本案仅审理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庭审中,宏图公司、宏筑公司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设计成果提交单》,并未提交相应的详细设计资料样本,但其对**公司提交的四本详细设计资料封面和内容均无异议,认可就是其制作的全部设计资料,并辩称由于时间仓促,已将合同要求分阶段提交的“报建方案设计”与“***详规设计”合并提交,但**公司予以否认。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全部设计资料即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履约过程中制作的《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都项目***详细规划》、《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都项目***详细规划及方案设计》,虽然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在后期提交的材料封面加上了“及方案设计”名称,但其中并未体现合同要求分类设计制作的“报建方案设计成果”内容,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均是在首次提交的“***详规设计”材料基础上按审核单位要求进行多次修改,仅有“方案设计”之名,无方案设计之实。庭审中,宏图公司、宏筑公司也认可前三次提交的设计资料并不包括“报建方案设计成果”,也就是说,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实质上并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提交“报建方案设计成果”,故宏图公司、宏筑公司主张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报建方案设计成果”义务,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宏图公司、宏筑公司请求**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用561996元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基于**公司违约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理由同样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重庆宏图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64元,减半收取5932元,由重庆宏图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提交的1.《**?新都》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表、***、情况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ZYG2014-05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完善《**?新都》项目指标调整后土地手续的函(紫住建函[2018]5号)、关于**?新都项目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问题的确认函、关于**?新都二期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情况说明、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图纸、方案设计文本、***与***的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提交的***详细规划及方案设计,已包括报建方案,且方案已经审查通过。**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方要先提供***详规,再提交报建方案,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提交的文本未包括报建方案,只能证明***详规是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所做,根据合同的约定,报建方案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空调、通风、防排烟设计,上诉人提交的文本并不包含这些内容,故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公司提交的1.**公司与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拟证明2015年9月**公司与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报建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交由四川环宇公司设计。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保存于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的**公司与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虚假证据。**公司认可其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向本院错误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保存于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为准,故本院对**公司提交本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不予采信,对保存于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予以采信。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2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评估报告。拟证明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做了报建方案的工作,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工作的流程是先通过***详规,之后通过报建方案,最后才是审查施工图纸设计,根据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提交单,2015年12月30日,双方在讨论修建方案,通过时间在2016年,**公司2015年12月22日就通过了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流程不符。并且不能证明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没有做报建方案。本院认为,保存于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并无报建方案的设计内容,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3.指令明细信息,电汇凭证,增值税发票12张。拟证明**公司委托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了报建方案及施工图纸,并支付了1105670元。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支付的是报建方案的费用,不能证明上诉人未设计报建方案,且发票上与合同上的盖章不是一致。本院认为,宏图公司、宏筑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建局主任**的询问笔录,证明**公司向该局提交的文本中只有单体设计,并不包含结构、给排水等内容,结构、给排水等内容属于施工图的设计范畴,该局只审查***详规,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报建方案。宏图公司、宏筑公司认为该笔录缺乏关联性和合法性,其提交的设计文本中包含了报建方案的设计成果。**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从审核通过的《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都项目***详细规划及方案设计》的内容来看,包含有结构、给排水等内容,从本院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建局查询资料的结果来看,并无报建方案这一文件,故本院对**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建局只审查***详规,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报建方案的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2015年9月25日**公司与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案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该合同已向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备案。 经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建局核实,该局只审查***详规,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报建方案。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报建方案设计成果的内容如何界定;2.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是否完成并交付了报建方案设计成果。 本院认为:从**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建局对设计资料的审查范围来看,并未要求**公司提交报建方案;从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规定来看,也无报建方案的规定,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双方争议的报建方案的内容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2015年6月11日**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报建方案设计费(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空调、通风、防排烟设计)……”,但参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的规定,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方面的设计又属于***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因合同约定的***详细规划与报建方案是两个设计阶段,并分别计费,故宏图公司、宏筑公司关于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方面的设计只能作为***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的设计内容,不能同时属于两个阶段的设计内容,鉴于***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公司已全额支付了设计费用,故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方面的设计应作为***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空调、通风、防排烟方面的设计应属于报建方案的设计内容。 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提交的《贵州***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都项目***详细规划及方案设计》虽经**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建局审核通过,但并无空调、通风、防排烟方面的设计,应认定宏图公司、宏筑公司未完成和交付报建方案的设计成果。 综上所述,重庆宏图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4元,由上诉人重庆宏图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美 娟 审 判 员 辜 贤 莉 审 判 员 宋   颂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齐   艳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