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

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9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79XB。
法定代表人:朱新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林,广东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2************0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球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2563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3580元、误工费差额43946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384860元、司法鉴定费2674元;2.本案诉讼费由环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限环球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43015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5933.69元,由环球公司负担3164元,***负担2769.69元。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
环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责任份额,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依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改判环球公司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对***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亦未对双方过错责任进行划分,判决结果明显有误,应当予以纠正。1.***是在离开环球公司近三年后才到东莞市*******住院观察,最终于2018年1月15日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环球公司不认可这一结果,且***在离开环球公司后是否在其他单位工作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所患病情,不得而知。环球公司仅是基于***在公司工作较久时间才同意按工伤对待,并同意按法律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亦获得284678元工伤赔偿。本案为健康权纠纷,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查明***所患病的原因和责任,根据各方过错划分责任,确定责任比例。一审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对环球公司明显不公。本案也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对环球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环球公司对其病情存在过错。2.***的伤残等级不应比照工伤鉴定结论来计算。根据***的证据显示,其伤残等级根本无法鉴定,故应认定不构成伤残,更不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3.即使要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于2018年1月15日被诊断为职业病,应以确诊时间作为计算赔偿的时间界限,而其在此之前近三年,居住在湖南省宁远县*******,为农业户口,并未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来源。二、一审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不当,应当予以改判。1.***所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具有明显的精神抚慰性质,故不应在本案再酌定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案涉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且***在工伤案件中获得近三十万元的赔偿,不应再酌定判决支付该费用。
***辩称:环球公司的上诉于法无据,请求予以驳回,维护***的合法权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环球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分析如下:
首先,案涉职业病诊断证明已明确***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已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亦已就此认定***所受伤害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且***2014年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所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已被疑肺部疾患。而环球公司主张***所患病患不排除其在从环球公司离职后从事其他工作或其他原因所导致,但环球公司对此并无任何证据可予证明。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本案具体案情,***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即已发生案涉职业病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予以认定。同时,因***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所从事工作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而环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工作期间已按相关职业病防护要求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且其在***在职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被疑肺部疾患的情况下亦未为***采取进一步的检查等措施,故应认定环球公司对***患案涉职业病具有过错,同时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对此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环球公司应对***患案涉职业病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其次,***因案涉职业病病患被认定为劳动能力七级伤残,***因案涉职业病所致损害事实明显,而其损害未能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系因该类鉴定分级标准中缺乏对应标准,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比照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计算相应的赔偿项目亦属合理。
再者,如前所述,***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即已存在案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因此罹患职业病,即其受害事实并非在其2018年1月被诊断为职业病时方才发生,环球公司主张应以职业病诊断时间为节点,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案涉相关赔偿项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环球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酌情认定该两项赔偿项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7.38元,由环球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佳阳
审判员  雷德强
审判员  杨洁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奕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