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

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民终7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1833079XB。
法定代表人:朱新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林,广东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宝欣,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石材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石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环球石材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01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2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5503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5324.33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环球石材公司向***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0255.4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455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25552.2元;4.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55397.86元;5.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6.2004年7月至2015年2月职业病岗位危害津贴38400元;7.本案诉讼费由环球石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原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014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55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250元。二、限原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11378元;三、驳回原告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原、被告各已预交5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
环球石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9)粤19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环球石材公司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148.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55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378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的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剔除2014年2月份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2月为非正常工资月份是错误的。2014年2月份,***工作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不存在请假或病假事项。***属于计件工资,在该月***的工资并不低于双方约定的1775元正常上班期间的计时工资,应当计入工资统计月份。二、原审法院认定环球石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2015年2月3日已辞职,离开环球石材公司后,***就已不再属于环球石材公司员工,没有在环球石材公司上班。本案***被认定的工伤,与其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所受伤发生的工伤事故存在明显不同,应当区别对待。***离职后,自称没有再上班,因此不存在暂停工作的情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本案中***并不存在此情形,***早已没有上班,不存在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形,原审法院按***住院期间,判决环球石材公司支付其停工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第四项内容,依法改判环球石材公司向***支付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55324.33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环球石材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因患职业病而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嘱建议***“出院带药继续治疗,门诊随诊”,***已无法正常出勤工作,环球石材公司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审判决仅支持***住院期间的工资,违背公平原则。2017年11月2日***因“发现肺部阴影3年余”到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进行住院医学观察28天,2018年4月25日因“胸闷、获得后气促半年”***到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疗26天,总共住院治疗54天,医嘱为“出院带药继续治疗,门诊随诊,定期复查”。2018年3月22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患职业病的情形属于工伤。2018年7月21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势鉴定为伤残七级。可见***因患职业病需要住院观察和治疗、门诊检查和复查等,且***被鉴定为伤残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对应最严重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主张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合计8个月28天,完全合情合理,故环球石材公司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审判决仅支持***住院期间的工资,意味着***一经出院就不得再休息,未考虑***身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带药治疗、定期门诊复查、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检查等情形,将患职业病责任和用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且***在离职后才诊断为职业病,环球石材公司在此期间也没有安排任何工作,因职业病尚未处理,***也无法另找工作,环球石材公司也应当支付其余期间的生活费。
环球石材公司辩称:一、***被认定为工伤系基于环球石材公司同情之下才同意按工伤对待,但***的无理要求已远远超出环球石材公司的容忍底线。***离职时间为2015年2月3日,距***2017年11月2日住院观察的时间,长达两年九个月时间。在此期间,***的生活环境、身体状况、***离职后的工作情况,其所接触的环境等等,环球石材公司一概不知情。环球石材公司对于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的“职业性矽肺壹期”结果并不认同。环球石材公司是基于***在公司工作十年的感情,才同意按工伤对待。但***在认定工伤之后却提出高达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对其不合理要求,环球石材公司已明确拒绝。二、原审法院认定的停工留薪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必须有停工的事实,但***不存在停工后住院的情形,***一直没有上班,早已离职,因此不符合支付该待遇的条件。***在上诉状称其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找到工作这些理由,认为应当支付其工资待遇,但***因职业病工伤所获得待遇,已经包括了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的补偿。而且***在本案工伤获得赔偿之后,将会再次以健康权起诉环球石材公司,获得其他额外赔偿。因此对于***的种种无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项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辩称:2014年2月是因为春节放假,并非***原因导致,但该月工资大幅度减少,原审判决剔除该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是公平的,如果计算在内,明显对其不公平。第二,***离职原因是回家治病,2014年4月14日,公司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肺部有疾病,动态观察一个月后复查,但公司却隐瞒该结果,***在2015年1月病发,自行体检,公司以2014年4月14日的体检报告显示继发性××有××为由要求***离职的。***当时没有意识到职业病原因,之后一直在治疗和检查当中,2017年11月2日起,最后到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住院职业病诊断观察并最终诊断为职业病。可见***从离职后一直因职业病停工进行检查和治疗。这是因为公司隐瞒体检结果和未依据法律规定安排职业病诊断导致的。***一直在停工当中而不是没有停工的事实。
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本案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环球石材公司和***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计算***的平均工资是否应当剔除2014年2月份的工资。二、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第一,***在2014年2月取得的应发工资为3411元,其在2014年其他月份取得的应发工资分别为:1月4949元、3月5032元,4月5881元、5月6302元,2014年春节法定假期为2014年1月31日至2月6日,可见,***在2014年2月属非正常出勤,计算***的平均工资应当剔除其2014年2月份的工资。第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规定,***共住院54天,出院医嘱并无全休的建议,故原审法院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其两段住院期间共54天,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环球石材公司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环球石材公司负担10元、***负担10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春华
审判员  王九龙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