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2685号
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横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087元,由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