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执4351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昌路30号。 法定人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富和海岸城御景湾首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702民初70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32886272.29元及赔偿因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所造成的损失(以32886272.2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房产多套已被本院另案[(2019)粤1702执2770号]查封。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请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