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新江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1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法务人员。
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新江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号。是该公司的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江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70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4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