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7314号
原告: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大蓝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
原告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6元,由原告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