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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某某具生活馆、贵阳海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22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具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HRPQ6C。 经营者:***,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贵阳海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普区瑞金北路23号富中才智中心7楼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2218018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越路167号308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17248T。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具紫兴社区马头寨1栋二单元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AJLBDF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566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海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