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2099号
原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308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17248T。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荔红北路5-1号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621214X1。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被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以其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以自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