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64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美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振兴西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REEEP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办公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237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308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17248T。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大厦18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9RWK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65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市美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