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9364001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89729431N。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 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执行期间**: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13622.50元及利息。2019年3月27日、7月3日、8月20日经本院对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存款。**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豫G×××××8机动车一辆,本院对该车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2019年3月28日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显示**名下有牌号浙K×××××7机动车一辆,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页面信息提示,未查询到该机动车信息。****与***(身份证号4107271988××××××××9)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8日经查询,2018年4月16日**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该房产坐落在莲都区江泰星城小区4幢2**205室。2018年5月8日该房产已被**与***转移,未查到**与***有其他房产信息。2019年7月3日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至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2019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河南揽天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19年8月28日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自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