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3063号
原告: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936400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乐清市绿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439425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纪政、***,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