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执6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组织机构代码:5693640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兰州城关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9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69444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固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在兰州甘肃温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该股权属于暗股,无法冻结。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甘A×××××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M169**、粤B×××××小型汽车两辆,本院于2018年07月03日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西××村,本院于2017年12月05日进行查封,但该房产与案外人***共有,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乐清市磐石镇油车村××号,本院于2018年03月29日进行查封,但该土地使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8年07月06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6694441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07月0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5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