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82632号之三
原告:天津开发区鼎立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瑞达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司万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立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悦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北塘古镇凤凰街**商铺iv>
法定代表人:吴云雷,经理。
被告:天津**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瑞达公寓**楼**v>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经理。
被告:尹桂明,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g1-105.**,现被刑事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李和平,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老,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许勇,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王超,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开发区鼎立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悦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尹桂明、李和平、许勇、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悦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尹桂明、李和平、许勇名下银行存款24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超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津0116财保80019号裁定。因原告与各被告已经调解结案,且被告已经按调解书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原告的解封申请予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滨海新区悦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尹桂明、李和平、许勇、王超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波
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
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