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82632号
原告: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8号瑞达公寓4号楼4-102室。
法定代表人:司万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立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天津甄世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王杨,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天津滨海新区悦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吴云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王杨,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尹桂明,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王杨,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李和平,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王杨,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许勇,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王杨,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王超,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王杨,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甄世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悦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尹桂明、李和平、许勇、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波
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
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