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

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005号之二
申请人: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8号瑞达公寓4号楼4-102室
法定代表人:司万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立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和平,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
被申请人:王超,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鼎立腾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和平、王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鼎立腾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和平名下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超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鼎立腾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20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和平名下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王超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20年5月8日,申请人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续冻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和平名下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超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学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姜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