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81931号
原告:天津市**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8号瑞达公寓9号楼9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桂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8号瑞达公寓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司万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红杰
代理审判员 夏 叶
人民陪审员 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