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腾达(天津)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鼎立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005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鼎立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8号瑞达公寓4号楼4-102室
法定代表人:司万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立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
被告:许勇,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王超,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开发区鼎立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勇、王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申请和提交的证据载明,本案依据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2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甄世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须以上述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侯华北
书记员韩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