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3388号
原告:***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AEHEL3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尾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33229101890)。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灯芯巷14号底层1032室。
法定代表人:付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绿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308912057J)。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慈湖人家336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侯光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尾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绿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波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金 珏